五件被提请修改的法规为:《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据介绍,行政强制法规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利于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社会的规范和稳定。而现行的这五件地方性法规有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作一定的修改。
在《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违法施工作业、娱乐场所经营、违法开办露天娱乐场所等环境污染的“暂扣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械和工具”、“暂扣实施违法经营的器材”、“暂扣违法经营的器材”。会议通过取消暂扣“器械、工具、器材”等内容。同时,将罚款金额加上底线,明确一个罚款范围。原娱乐场所经营造成环境污染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露天娱乐场所处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消对“随意丢失犬尸拒不改正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为处理,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的内容。因为该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代履行的规定。但保留对违法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无运营证的经营车辆的扣押执行主体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修改为“市交通部门”。实施程序改为由市交通部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闭机井”修改为“由市水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质量不合格,或挖掘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修复,其交纳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不予退还”。修改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质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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