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6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敖日丹 赵耀)2012年3月23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生生百货的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绥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7月4日晚上20时许,王绥轩携带枪、匕首、袋子等作案工具躲入海口市滨海大道生生百货商场二楼卫生间,到次日凌晨商场停业无人后,王绥轩来到商场一楼盗窃了一批黄金制品、铂金制品、钻石首饰与一批劳力士手表。因找不到出口,王绥轩遂携带盗得物品继续躲在二楼卫生间。
7月5日早上8时许商场开门后,王绥轩携带着装有黄金制品、铂金制品、钻石首饰的黑色布袋欲逃出商场时被上班的售货员蔡某某发现,王绥轩抓住蔡某某后因蔡大声呼救便掏出手枪上膛威胁,但被蔡某某奋力摆脱,王绥轩跑到一楼企图逃跑时被商场保安制伏并交给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当场从王绥轩处缴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把、子弹3发、匕首一把、黄金制品211件、铂金制品189件、钻石首饰105件、劳力士手表87块。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失主。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枪为仿“六四”式制式手枪自制而成,是枪支,具有杀伤能力;送检的三枚枪弹是“六四”式制式手枪弹,是弹药;在用相应枪支进行击发、发射时具有杀伤能力。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王绥轩处扣押的87块“劳力士”手表、211件黄金制品、189件铂金制品的总价值共计人民币9847758元;依据海南鑫生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价格,从王绥轩处扣押的105件钻石首饰的价值共计人民币864793元。
在庭审上,被告人王绥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绥轩无视国法,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枪并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绥轩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712551元,数额特别巨大,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枪并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绥轩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揭发他人赌博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备坦白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王绥轩在犯罪过程中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盗窃的财物被当场缴获,未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绥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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