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8日消息 2011年1月22日,一艘宁德渔船在浙江省温岭市东方船舶修造厂修理过程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这起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的赔偿款还未落实。原因是宁德人保财险公司认为维修渔船不算“海上作业”,因而拒绝理赔。
台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2011年2月21日出具的台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2011年1月22日9时03分许;起火部位:温岭市东方船舶修造厂内的闽宁渔F666#渔船前舱内;起火点:前舱内北边角落处;起火原因:在后舱内气割铁管,产生的火花透过孔洞掉落到前舱,引燃前舱舱底的泡沫等可燃物起火……火灾烧毁船舱内木板、泡沫及竹排(踏板)等物品,过火面积80平方米左右,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船东林辉豪告诉法制今报记者,伤亡的4人是茅小春、梁照国、周玲彬和李国傲,其中梁照国、周玲彬当场死亡,茅小春在温岭市立医院治疗无效后又转至台州医院治疗,1个多月后因抢救无效也去世了,共花费了20多万元;重伤者李国傲至今已花十几万元治疗费。而这4位死伤者的费用,至今人保财险分文未赔。
林辉豪介绍说,从1998年开始,在宁德保险机构还没有开设此类险种时,他就在福安赛歧买了“雇主责任险”;2007年转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宁德市分公司;2009年福建省开始实施“渔工责任险”制度后,他将在宁德人保财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改为“渔工责任险”。2011年1月发生火灾事故的闽宁渔F666#船,就在PZDJ201035099500000399渔工责任险保单的保险期限内。温岭火灾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宁德人保财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可是,他等来的是一份《拒赔通知书》。
法制今报记者看到,这份由宁德人保财险公司于2011年4月2日作出的《拒赔通知书》中写道:“由于本事故系保险船舶在修理期间因电焊起火造成,根据《福建省政策性渔工责任险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受雇于船东的渔工,在船东的渔业船舶上,在海上作业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死亡、伤残,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的约定,我们认为,本事故不属于渔工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本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司不能赔偿”。
林辉豪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首先,闽宁渔F666#船是冷冻船,除了货物冷冻,不存在其他海上作业的功能,当初买保险就是为了给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买一份保障。这样的船舶功能定位很清楚,保险公司既然能够承保,为什么不能理赔?其次,实施渔工责任险是为民办实事的项目,怎么可以把船舶维修养护过程中的事故拒之门外?林辉豪还告诉法制今报记者这么一件事情:2010年,也就是同样的保单条款期限内,船员林挺平在修船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通过报案,出院后保险公司赔了3171.38元。
船员林挺平向法制今报记者证实,2010夏天,闽宁渔F666#船在宁德三都港口附近船厂修理时,他不慎摔倒,宁德人保财险公司赔偿3171.38元治疗费的事实。
3月8日下午,宁德人保财险公司理赔窗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确实理赔了林挺平的损失。
宁德市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中心徐主任则认为,“海上作业期间”具体到冷冻船就是指冷冻船在海上运输期间,而温岭火灾事故是发生在船舶修理过程中,所以不符合《福建省政策性渔工责任保险条款》,而且该条款还明确“受雇于船东的渔工”,据他们了解,死伤者并不是“受雇于船东的渔工”,而是修船厂的员工。
死伤的4人究竟是受雇于船东的渔工,还是修船厂的员工?温岭市松门镇政府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写到:“兹证明2011年1月22日火灾事故发生时,在温岭市东方船舶修造厂维修的闽宁渔F666号渔运冷藏船雇用的周玲彬(33262319710805XXXX)、梁招国(33262319560529XXXX)、茅小春(33262319531119XXXX)、李国傲(33262319460421XXXX)在船上工作是实。”
宁德人保财险公司分管理赔中心的吴副总经理认为,若投保人不服,可以走法律渠道。至于林挺平在闽宁渔F666#船修理时摔伤理赔一事,他没有作出解释。
渔工责任险是我省推行的一项惠民政策,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福建分公司被指定负责福建省渔工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闽宁渔F666#船在温岭发生的火灾事故究竟算不算在渔工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法制今报记者咨询了数位法律界人士。
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圣干律师认为,《福建政策性渔工责任保险条款》说的“在海上作业期间”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维修船舶应认为是海上作业的一种延续。
福建交通事故网的主持律师蔡思斌认为,闽宁渔F666#船在温岭发生的火灾事故属于渔工责任险的承保范围。首先,修理船舶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冷藏船的海上运输,修理行为是海上作业中的一种。其次,政策性渔工责任险是一格式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因此,根据格式条款的法理基础,为维护合同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当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出现有二种争议的解释时,应选择有利于非条款制定者一方的解释。
福建交通律师网首席律师林庚告诉法制今报记者:“对此案的认定应以政策性渔工责任险设立的目的作为出发点。很明显,该险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措施之一,是为了牢筑渔业安全生产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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