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9日消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杨法)梁某因为购买了一个杂牌热水壶,在烧水时被幼儿碰倒,结果孩子被当场电死。为讨还公道,梁某将杂货店老板告上法庭。
2011年5月13日,梁某在金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了一个杂牌电热水壶,当晚第一次烧开水时,其五岁的儿子玩耍时不慎碰倒放置该电热水壶的凳子,致使左腿外侧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当晚,梁某便向公安及工商部门报案。经查,该电热水壶系从金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水壶外观除贴有商标外,并无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亦未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案发后,梁某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金某承担赔偿责任。金某认为电热水壶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事件的发生系梁某本人对幼儿缺乏监管造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梁某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
近日,洋浦法院审理认为:电热水壶属国家实施强制性(3C)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金某销售的电热水壶未能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理应对梁某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梁某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金某赔偿梁某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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