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9日消息(见习记者 史雅洁)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新条款强化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明确了“实保实赔”和“代位追偿”制度,修改了“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并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进行了合理修订。
新条款的发布让广大消费者拍手称快,那么新条款何时正式实施,保费是否会大幅上涨?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徐伟刚处长。徐处长表示,《示范条款》可能不会带来保费的大幅波动。
费率不会大幅波动
对于消费者热切关注的保费浮动情况和条款落实时间等问题,徐伟刚表示,新条款的正式发布,并不等于车主们马上就能享受到条款中规定的各项服务。他说,保险费率由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用率两部分组成。新条款发布后,中国保协要进行商业车险参考纯损失率的测算以及行业平台的改造,保险公司则要进行承保和理赔系统的改造、示范单证的设计等工作。因此,新条款的具体落实时间受到以上前期准备工作的影响。
徐伟刚称,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导致纯风险损失率增加,但并不表示保费必然增加。还要考虑到附加费用率的影响,如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强,渠道建设成本低,或许保费还会有所降低。按国家规定,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总费率的35%。因此,保费的制定因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然而,更直接、关键的作用力来自市场的影响。除极个别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和改动,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参照条款内容执行。
新条款改变理赔难
据了解,《示范条款》对调整车损险的承保和理赔方式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改变了消费者理赔难的问题。
据悉,新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0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同时,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高保低赔”是很多车主头痛的问题之一。在新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车损险的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保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额内计算赔偿。此项规定对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进行了调整,强化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车主一旦遇到车辆被刮擦、碰撞等事故,同肇事车辆的沟通和索赔问题是一件让人心力交瘁的麻烦事。新条款对“代位追偿”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传统的索赔方式外,还可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简化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的程序。
新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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