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3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10件地方性法规的12处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一次性打包修改。
修改的这10件地方性法规的12处包括:《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消防条例》删去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修改的内容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10件地方性法规也将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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