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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反垄断法来遏制殡葬暴利
用反垄断法来遏制殡葬暴利
来源: 四川在线 作者: 时间:2012-03-29 14:38

  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按照非营利原则执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新京报》3月28日)

  清明原本是国内寄托哀思的节日,可往往令国人感到无奈与纠结。这与殡葬暴利有关,因为殡葬费用高的让人死不起。近年来,每逢清明节前后,殡葬暴利都会被热议一番,然后,又很快回归平静,年复一年,仿佛成为一种固定节日动作。

  如今,国家发改委与民政部联袂出台《指导意见》,郑重提出基本殡葬服务实施政府定价,这无疑向终结殡葬暴利迈进了一步。但仔细想想,政府定价也未必“一定就灵”。譬如,水、电、气等公共产品早已实施了政府定价,但由于价格不断上涨引起民众强烈反感就是一个明证。而反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成本是个谜团,只有企业自己知道。所以,《意见》中规定,基本殡葬服务的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时,人们难免会担心殡葬重蹈水电气的覆辙。

  倘若进一步分析,《指导意见》毕竟是条例,而不是法律。纵观整个《意见》,也未见对公众与舆论诟病的“殡葬垄断”,有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令公众的困惑是,早在2007年即已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何至今没有下文。这意味着,尽管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殡葬暴利,现在想用《意见》来根治,采用价格来控管,但这种做法,很难让放心。

  我觉得,要想根治殡葬暴利,最同见效,最彻底的是动用《反垄断法》这把利剑。《反垄断法》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倘若对号入座的话,反垄断法当然适用于殡葬业,因为,殡葬业的行业垄断经营行为,是行政性垄断。具体点讲,民政部门掌管着各类殡葬机构,并制定各项规定和各项审批程序,来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殡葬机构的各类殡葬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条龙”高昂收费。尽管名义上有些项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到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会有很多的玻璃门,把民企挡在了门外。

  实际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能实施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当然也就适用这些对象。殡葬业实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便可能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而且,民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是滥用行政权力、保护行业利益,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或指定经营者交易及搭售商品和服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那么就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殡葬行业开展反垄断审查,加强对实施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惟此,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让普通百姓死得起,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吴睿鸫)

 

相关链接:

殡葬自选服务暴利多 网友发帖称“死不起”
中国殡葬业“暴利”需整改 墓地单位面积超房价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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