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9日消息 万宁市一男子与朋友一起到兴隆某酒吧喝酒唱歌,当他们玩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其他人陆续离开后,该男子伙同两位同伴采取暴力将一位女子困在包厢中,让其两位同伴对该女子进行奸淫。近日,万宁市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一年八个月。
2007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文与同伙陈某祺(已判刑)、黄某华(另案)以及被害人钟某某(女)等十多人在兴隆皇室酒吧二楼A218包厢里喝啤酒唱歌。当他们玩至9日凌晨1时许,其他人陆续离开,包厢里剩下陈某文以及陈某祺、黄某华和钟某某。当钟某某也起身要离开包厢时,陈某文伙同陈某祺、黄某华三人合力将钟某某拉回包厢里,并将其按倒在沙发的椅子上乱摸胸部,在遭到钟某某的极力反抗后,陈某祺、黄某华、陈某文便捆绑、殴打控制住被害人钟某某并奸淫。
作案后,陈某文、陈某祺、黄某华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文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追逃”行动中,于2011年9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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