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对鄱阳湖湖体核心保护区以及滨湖控制开发带的保护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据了解,这是首部专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沿鄱阳湖应当制定和实施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
《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限的湖体和湿地。鄱阳湖水质总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保护。
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湖体核心保护区有螺洲滩实行封洲禁牧,控制吸血虫病传播。因封洲禁牧影响湖区农村生产活动的,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湖区农民发展其他产业。
《条例》规定,在鄱阳湖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禁采期内,采砂船舶应当在制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此外,鄱阳湖停泊或者航行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等
根据《条例》,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围湖造地、围湖养殖;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烧荒,采矿,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鄱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
《条例》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破坏鱼类等水生物洄游通道,禁止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和底栖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其内进行捕捞。
《条例》还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禁止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最高处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围湖造地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向鄱阳湖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没收渔具;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种植有碍湿地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禁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
《条例》规定,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三公里。禁止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土地开发,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态环境。
滨湖控制开发带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沿湖岸线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条例》鼓励滨湖控制开发带内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对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搬迁异地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供给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还应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分区制度
《条例》规定,对汇入鄱阳湖的主要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沿岸直接入湖的排污口和主要河流入湖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监测;发现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当达到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B标准,对排放湖泊水库的执行A标准。
根据《条例》,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在禁止勘查、开采规划区内,不得新设固体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已取得固体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应当逐步有序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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