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降低进城务工人员落户门槛,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申请落户。
根据通知要求,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山东省将按照统筹兼顾、依次放开、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以方便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的市市区,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以及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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