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4月6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方勇张元华)6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妹合伙非法集资案件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彩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彩平的哥哥目前仍在逃。
被告人王彩平,女,1982年出生,系温州市龙湾区人。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彩平伙同其哥哥王光林(在逃)以购买厂房、购置房产、开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
2010年1月王彩平与王光林开始进行期货投资,自2010年1月至10月,王彩平骗取郑某等15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0011.14万元。王彩平与王光林并没有偿还能力,却将大部分骗取的资金用于投资期货与黄金,并造成巨额亏损。
至案发时,除支付利息580余万元外,仍有94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归还。2010年11月23日,王彩平与部分被害人协商不成被扭送至永中派出所。
庭审期间,王彩平辩称自己没有虚构借款理由,是被害人主动将钱放到自己这边收取利息的。其中一名辩护人辩称王彩平投资期货等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犯罪;另一名辩护人辩称王彩平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温州法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王彩平、王光林分别以购买厂房、购置房产、开担保公司的名义向自己等人借款,但王彩平和王光林事实上将大部分集资款投入期货和黄金投资,属于虚构借款理由、隐瞒资金真实用途。而王彩平与王光林的自有资金与二人的集资金额相差甚远,二人在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集资款用于期货、黄金等高风险行业,在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巨额亏损时,仍大肆向被害人借款并转而投资黄金,在2010年9月份短短一个月内又造成三千余万元的亏损,最终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将近亿元,因此,足以认定王彩平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彩平伙同王光林虚构资金用途,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募集资金,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将募得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募集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彩平与王光林主观上明知对方向他人借款,仍共同使用二人的集资款进行期货和黄金交易,王彩平亦应对共同的集资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8.3亿获死刑 与吴英案类似
浙江高院院长:借钱经营不属集资诈骗
揭海南非法集资诈骗类型 市民勿轻信高额返利
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集资诈骗案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第一案涉案金额10亿 或定罪集资诈骗
浙江一房地产商等6人非法集资诈骗55亿被判死刑
云南最大非法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两首犯被判死缓
哈尔滨破获涉案45亿元集资诈骗案
万宁警方破获特大集资诈骗案 嫌犯骗10朋友800万余元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