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7日消息 4月6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陈安军执行死刑。
2010年11月18日13时许,罪犯陈安军入住琼海市嘉积镇某大酒店615房。19日凌晨2时,陈安军要求该酒店总台服务员为其联系卖淫女提供包夜“性服务”。总台服务员王某瑜随即联系庞某美,三方商定了包夜“服务费”后,庞某美即派李某玉(本案被害人)为陈提供性服务。
19日凌晨3时,李某玉到该大酒店615房,与陈安军发生两次性关系。事后,李某玉提出要离开,并向陈索要服务费,陈安军以李某玉未完成约定包夜服务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发生争执。后李某玉欲离开,陈安军乘李某玉开门之机,从李某玉身后抓住李的脖子,将李拉至卫生间门口,用力将李的面部撞向墙拐角处……尔后,陈安军清洗作案现场,随后逃离。
海南一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后,罪犯陈安军不服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海南一中院对陈安军的刑事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据悉,故意杀人罪犯陈安军,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雷州市南兴镇高流水村。
6日上午,海南一中院在海口市依法将罪犯陈安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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