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8日消息(记者 杨杰)从17日上午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海南省17日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
本次补缴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申报时,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
同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受理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补缴当年欠费业务的经初审、复核办理;补缴跨年欠费业务的,除初审、复核外,还需相关领导审批。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省社保局特别提醒,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3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欲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即日起可登陆省社保局网站,按规定下载并填报《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集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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