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说法
“此案不应该适用韩国法律”
韩警过度执法也有责任
对于此次中国船长、船员在韩被判刑事件,中山大学法学院一法学专家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证据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断。而检方认定,由于案发地点处于仁川附近专属经济水域,根据专属经济区法程大伟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所以韩方有权进行司法程序。但事实上,事发海域中韩并没有划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韩渔业协定》规则进行操作,双方渔民迫于生计常有钻空子的客观现象发生,而韩国警方的过度执法也是造成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所以此案不应该适用韩国法律。
上述法律专家还表示,根据《中韩引渡条约规定》(2000版)所规定:一、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基本国国民。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准予引渡,若想追诉,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对于程大伟被判30年,该专家表示,如果上诉不用担心获死刑。因韩国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事实上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近年来死刑极少。
“若在中国海域抓人违法”
对于刘连成父亲刘春海讲述的“已驶入中国海域仍被韩海警抓捕”的情况,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郑环宇认为,如果刘春海所说属实,中国船员已经离开韩国海域,回到中国海域,那么韩方须通过外交途径追究责任。
但如果韩海警跑到中国海域,还对其实施抓捕,其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别国领土,是有违国际法律和惯例的。
■ 案件回顾
韩国法庭称,2011年12月12日,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因非法捕鱼而遭到韩国海警执法,在韩国海警登船后刺死韩国海警李洛勋。
韩国法庭称,程大伟船上的其他8名船员在海警登船抓捕时,用竹竿等进行抵抗。“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驾驶木船进入韩国海域,利用木船撞击海警正在登船的“鲁文渔”号。
2012年4月19日,韩国法庭以程大伟犯有“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判处30年监禁;8名船员与“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被判18个月到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珍妮
新京报记者 刘珍妮 实习生 韩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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