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送发高烧女儿进城看病,密云农民程金松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结果与女子王某驾驶的夏利车相撞,造成王某一家三代共计四人被烧死在车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金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法院对程金松的量刑过轻,提起了抗诉。被告人程金松没有上诉,就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家属提出上诉,认为判赔过少。
现年31岁的程金松是密云县太师屯镇东学各庄村人,取得驾照多年,开过出租车。在父母的资助下,他买了辆现代轿车拉黑活儿。事发前不久,他刚和妻子离婚,4岁的女儿由他抚养,并和父母住在一起。
去年4月15日,程金松在家吃晚饭时喝了白酒。晚9时许,女儿高烧39℃多,他明知酒后仍开车送女儿去城里看病。当时,他的女儿坐副座,父亲坐后排座。他沿着101国道行驶至大石岭村西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红色夏利车相撞,夏利车侧翻起火,王某及其父母以及14岁的女儿被当场烧死。现代车内3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程金松脾脏被切除,构成重伤;他的父亲头部外伤、骨盆骨折,女儿大腿骨折。
经检测,事发时程金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速为124公里/小时,属于超速。经交通部门认定,程金松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夏利车的王某因属于左转没有避让直行,承担次要责任。
开庭时,程金松的辩护律师认为,程金松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主观故意,但程金松没有,他的主观动机是给女儿看病。”
市二中院审理后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程金松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四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据此判处程金松无期徒刑。
这是继长安街英菲尼迪肇事司机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又一起酒驾肇事司机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家人在一审宣判后告诉记者,肇事司机程金松至今没有赔偿一分钱,无期徒刑的量刑过轻,应该重判。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法院对程金松的量刑过轻,已对此案提起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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