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1日消息 ( 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李明建 )今年26岁的麦某是一名无业人士,家住海南省屯昌县,2011年以嫖娼为幌子,对多名“卖淫小姐”进行威胁、恐吓,并抢走财物。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麦某涉嫌抢劫一案,判决被告人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9月12日凌晨5时许,麦某打电话联系失足妇女李某到海口市海甸岛某大酒店陪其朋友。麦某的朋友付500元给李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麦某的朋友有事离开房间。麦某到房间内,与李某又发生了性关系后,以威胁的方法,强行抢走其朋友付给李某的嫖资500元。
当月21日,麦某又电话联系了另一名失足妇女李某到海口市南沙路某宾馆,两人谈好价钱并发生性关系后,麦某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的三星手机和杂牌手机各1部及现金110元。经鉴定: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528元。同样,当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麦某打电话联系失足妇女王某到海口市南沙路某宾馆嫖娼。因王某不愿意发生第二次性关系,麦某手持一把文具刀威胁,抢走王某的诺基亚手机1部,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8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联系失足妇女到宾馆卖淫,后以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失足妇女的手段,多次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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