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6日消息 15日是“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上午,省公安厅“会战办”会同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邀请银行、工商、烟草、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海口市明珠广场设立主宣传点,在各区繁华地段设立分宣传点,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防范经济犯罪知识。
1、防范假币犯罪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发现无法识别的所谓“高仿真”假币,不法分子用假币坑害群众,主要是利用群众的粗心大意,其中以“找零”或“购物”方式使用假币居多,不法分子以大面额假币购买小额物品的方式,骗取“找零”的真币或利用部分群众对假币警惕性低的特点,到农村集市、农牧山区等地购买农牧产品。
此外,还有“调包”、“色诱调包”、“丢包”等方式以假换真;不法商贩以经营小饭店或出租车等行业作掩护,乘顾客不备,用假币调换顾客支付的真币,然后谎称面额大“找不开”或钞票有问题(例如将假币撕掉一角),将假币退还顾客,请顾客重新支付。
2、防范银行卡犯罪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持卡人,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明、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等,办卡时到银行正规网点办理,一般不找他人代办,以防被他人冒领卡。在ATM机、POS机等设备上输入密码时,要使用手或其他物品进行遮掩,谨防被不法分子安装的盗码器和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信息。此外,不要滥用网上银行,或登录不良网站,谨防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
3、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据介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有欺骗性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门槛较低、操作便捷、风险极大等特点,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最新发明、国家扶植产业等各种时髦旗号,利用网络工具为联系方式,以及将在境内、外上市,低投入高收益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其中。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必须摈弃“一夜暴富”的心理,切勿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特别是各类境外股权投资和理财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4、防范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
公安机关提示,不法分子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元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种类繁多,如净水器、电热水龙头、气血循环机、空气净化器、手机充电器和汽车夜行宝等。
然后,通过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最后,在加盟者将加工好的产品交回公司时,公司技术部人员往往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为由少收甚至拒收产品。
5、防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此外,市民在购物时,不应贪便宜,要从正规渠道、规范门店购买商品,不要贪图小店、游商所报低价,对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要格外提高警惕。而在购买商品时应索发票、索证,留下消费凭据,发现可疑商品后,可将相关的物证,如发票、收据、商品内外包装、他人见证等,送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鉴定鉴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6、防范传销犯罪
公安机关提示,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或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低成本创业等为名,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以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网络资本运作”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 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都属于传销活动。
7、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公安机关提示,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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