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偏入花坛后,撞上路灯杆,又冲向路边行人和停放的车辆,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驾驶人小张下车报警后离开现场,独自前往卫生院接受救治。正是这一举动被保险公司认为是肇事逃逸,并被疑为醉酒驾驶拒绝赔偿。日前,南京市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不能认定小张为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6万余元。
2010年12月26日晚上7点58分,小张驾驶轿车途经溧水县某超市门口时,发现前面路况异常,于是向左转向。但是因为速度过快而且事发突然,轿车失控,先是偏入路边花坛,继而撞上路灯杆,轰的一声后又冲进广场,撞倒两名避让不及的路人以及停在路边的6辆轿车。
小张从车内爬出来时虽然头脑已经有点晕乎乎的,但还是趁清醒掏出手机报了警,不过他并没有参与抢救受伤人员,而是弃车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县卫生院接受救治。
交警立即赶至现场,发现车祸已导致一人死亡,另外一名路人重伤,另外有几辆车和有关物品也被损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直至第二天下午3时许,民警才根据小张妻子的报告,在卫生院病房见到小张。这也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在之后指称,小张有可能是醉酒驾驶。
据了解,2010年4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小张为他的轿车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率)。
小张认为,事故发生后,他已积极赔偿,赔偿额已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各项赔偿限额。而根据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应在限额范围内承担损失,但对方却拒绝理赔。
2011年3月,小张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称,保险公司应该及时赔偿损失46万余元。日前,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认为,小张涉嫌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其一,小张在事故发生后就弃车离开现场,没有及时接受警方调查,已经涉嫌肇事逃逸;其二,张有可能是醉酒驾车,虽然没有确实证据,但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其一,事故发生后,小张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自行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治疗,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其二,并无证据证实原告系饮酒后驾车,故对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记者从南京溧水法院了解到,日前,保险公司被判决向小张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