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9日消息 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家义、王正祥、邓春玉因宅基地纠纷对邻居王居武、王居文两兄弟进行殴打,致一死一重伤。海南一中院于5月18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家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正祥、邓春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此外,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73840.57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家义、王正祥、邓春玉一家人居住在文昌市重兴镇文试二村,与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兄弟二人是邻居。两家因土地、树木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调解未果,要求双方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王家义及家人不服调解意见,坚持要建房。2011年4月10日,王家义家人请人划定地基树桩准备建房。同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邓春玉发现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在地基处分别持长柄钩刀和锄头砸自己的木桩后,便与之发生争吵,被王居武拾木桩打倒。邓春玉呼叫并投掷木桩殴打王居武,未打中。被告人王家义、王正祥闻讯后分别持羊角锤、竹棒冲到地基处,和邓春玉一起与持械的王居文、王居武兄弟二人斗殴。
在互殴中,王家义持铁锤和从王居文手里抢来的锄头、王正祥持竹棍往王居武、王居文的头部等部位乱打。见王居武失去反抗能力后,王家义上前夺王居武的钩刀继续殴打王居武头部,直至王居武、王居文被打倒后,才返回家中。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家义、王正祥、邓春玉未经当地政府审批的情况下便擅自要在权属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上建房,导致与其长期积怨的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矛盾激化。而对于被告人王家义等人的不当做法,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不是寻求正当途径去解决纠纷,而是破坏被告方宅基地木桩。
法院认为,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直至两被害人倒地不动后才住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凶器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海南一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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