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1日消息 近日,记者从海口美兰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4月6日至4月27日短短21天时间内,向美兰法院提起公诉4起扒窃案件,均已开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这也是“扒窃入刑”实施后,对此类案件较为集中的一次打击行动。
扒窃一部手机被判半年
陈某在海口市明珠广场扒走受害人上衣口袋中的一部索爱牌手机,价值490元,得手后被民警人赃俱获。由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起点数额为1000元,此类小额扒窃案件以前只能做行政处罚,自从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入刑”的规定使得执法部门不再无奈上演“捉放曹”,陈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1000元。
镊子夹iPhone4领刑1年
2012年2月17日下午5时许,潘某在海府路金域通信连锁卖场入口处,趁被害人林某不注意,用长镊子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iPhone4手机夹出。后被林某发现,潘某慌乱中未及拾起掉在地上的手机便转身逃跑,没跑多远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16元。5月2日,法院判定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1000元。
扒得300元获刑7个月
2011年10月9日晚8时许,黎某与同伙在海口市明珠天桥上伺机紧跟在行人张某身边,趁其不备拉开其随身挎包扒走一个黑色钱包,内有3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黎某和同伙走下天桥,刚将盗得的300元取出准备分赃,被反扒民警人赃俱获。美兰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定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1000元。
公交车上合伙盗窃判2年
2011年12月16日上午,在22路公交车上,聋哑女子蒋某与一女同伙,趁人多拥挤之时靠近女乘客黄某,女同伙拉开黄某的提包拉链,盗得现金14005元。车行至明珠广场站,蒋某及同伙下车,同伙将盗得钱款转移给蒋某后二人分开逃离。受害人和丈夫发现后下车追赶并将蒋某抓获。2012年5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定蒋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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