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4日消息 琼中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宗缘于“外嫁女”请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也即“外嫁女”麦女士获得由被告琼中县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支付征地补偿款2万元的胜诉判决。法院的给力判决赢得了外嫁村姑满意的欢笑。
麦女士是琼中县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的村民。2008年11月11日麦女士与浙江籍男士陈某登记结婚。婚后,麦女士和其丈夫陈某一直在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随娘家亲人共同居住和生活。此期间,麦女士的户口从未迁出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同时,1998年海南省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麦女士在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分到了承包地。2009年8月15日,因琼中县政府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的186亩土地被征用于县城环城东路工程项目建设。
该经济合作社由此获得664万元左右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10年3月15日、3月16日,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对以上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每位村民分得2万元。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以麦女士已外嫁他乡,属于 “外嫁女”为由,没有分配给麦女士土地征用补偿款。为此,麦女士于2012年3月1日,将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请求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按该村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给其本人土地征用补偿款2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麦女士与浙江籍丈夫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被告村庄随娘家亲人居住、生活,未曾离开过琼中县营根镇升坡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且其户口也一直未迁出本村。同时,原告麦女士与其他村民一起参加村里的其他集体活动,已经履行一个村民的职责,也尽到一般村民义务。因此,原告麦女士具备被告单位成员资格,对2010年3月份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原告麦女士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权。所以,应按一般社员的分配额判付。据此,该院依法作出由被告营根镇某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麦女士征地补偿款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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