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滨州中级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杀害滨州沾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泽国的宋建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身为山东省沾化县电厂建安公司职工的宋建峰,自1990年起在山东省沾化县电厂工作,后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致股骨头坏死,2008年起休岗。由于宋建峰对事故的发生及处理不能正确面对,心态逐渐失衡,对社会及有关人员产生怀疑、仇视心理,预谋对有关人员进行报复杀害,并最终将目标锁定为与其同住沾化县电厂院内的沾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泽国和沾化某中学校长赵某等人。
2011年8月初,宋建峰开始着手实施杀害张泽国的计划。8月23日19时30分,宋建峰将一根铁管事先藏匿于沾化县电厂院内礼堂东侧附近的冬青树内。8月24日晚,宋建峰在沾化县电厂院内守候张泽国。21时30分许,被害人张泽国独自从电厂单身公寓出来,向西朝院内人工湖方向走去,宋建峰发现后随即拿出铁管尾随至人工湖,见张泽国正站在该人工湖东岸人行道上打电话,遂上前手持铁管朝其头部猛击,将张泽国打倒在人行道下西侧平台上。随后又持铁管连续朝张泽国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张泽国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后宋建峰将铁管扔弃于人工湖内逃离现场。
其后,宋建峰继续伺机实施杀害赵某的计划。2011年9月30日晚,宋建峰携带菜刀窜至沾化县电厂院内东侧广场附近等候赵某,当日21时30分许,宋建峰发现赵某步行至该广场,宋建峰持刀上前朝赵某头部猛砍一刀,赵某转身逃脱。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烟台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宋建峰系脑外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滨州中级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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