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伊犁蜀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公司刚成立资金严重紧缺,该公司负责人左如奎心急火燎,他请求焦宝华在获取土地上开“绿灯”。焦宝华当即指使伊宁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小龙负责办理土地出让事宜,明确要求李小龙确保蜀东公司一年内取得500亩土地的使用权。据李小龙证实,给蜀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四块土地都是违法操作,是焦宝华安排这么做的。
伊宁市合作区投资公司以每亩22万元的价格取得火车站片区10号地块297亩土地,土地证全部办理,土地出让金全部交清。2010年5月,伊犁新欧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欧阳天生看中这块地,便向焦宝华提出以每亩8万元的优惠价转让给新欧公司。焦宝华点头同意,按照欧阳天生的要求,焦宝华专门召集会议协调缓交土地出让金事宜。2010年7月,在焦宝华的授意下,伊宁市国土资源局为新欧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其中100万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欧阳天生为了感谢焦宝华的帮助,将新欧公司20%的干股送给焦宝华,导致国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220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间,焦宝华利用伊宁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安排伊宁市合作区财政局、合作区投资公司借款1050万元,用于自己控制的两个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已归还620万元,剩余430万元至今仍未还。
焦宝华被新疆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经过办案人员4个多月的艰苦调查取证,于2011年12月29日侦查终结,移送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2012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焦宝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后,焦宝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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