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县和平镇政府领导(图右)将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中。黄叶华 摄
海口网5月25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5月25日,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若海带案下访,在省高院院长董治良的陪同下,一行来到琼中、屯昌两地协调案件,多起陈年积案被调解成功,案结事了。肖若海表示,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展望未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食品厂15年前的债权今日获偿
1991年4月,营根镇政府、第三人国营加钗农场以琼中县乡镇企业食品厂非法用地查封琼中县乡镇企业食品厂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该食品厂的经济损失8.5592万元。
1997年,琼中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判决撤销营根镇政府和第三人国营加钗农场对赔偿部分负连带经济责任;案件受理费2775元、鉴定费7312.4元由营根镇政府承担。判决后,营根镇政府、第三人国营加钗农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1998年1月19日向琼中法院申请执行。
琼中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营根镇政府表示政府的资金靠县财政拨款,经费有限,一时无能力偿还,在给付5000元后,直至现在都未履行义务。案件从1997年12月29日至今,已有15年之久,此次省领导带案下访,通过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食品厂厂长其表示愿意放弃债权利息的请求权,只要求营根镇政府支付8.0592万元。
在调解当中,肖若海倾听受访人心声,认为政府应当要解决此案,不能再久拖下去。而营根镇政府表示同意支付,为此,双方当事人就此案的赔偿达成初步执行和解协议。
“我今天特别的高兴,能够和镇政府达成协议,政府承诺给予补偿,离不开省领导对我们老百姓的关心。”65岁的食品厂厂长见到15年的债权终获实现,不禁感动流泪。
政府拖欠建设工程款27年
肖若海在琼中调解的第二件案子是申请人柯三财与被执行人琼中县和平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1985年间申请人柯三财为被执行人琼中县和平镇政府建筑造纸厂和宿舍,当时虽然未签订合同,但在1990年10月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琼中县和平镇政府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和平镇政府未能付清工程款。
2010年7月23日,申请人向琼中法院主张权利,琼中法院做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1年5月17日终审判决琼中县和平镇政府给付工程款48531.3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328元。于是,申请人在2011年8月17日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执行,要求琼中县和平镇政府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欠款的双倍利息15059.8元和执行费711元。
执行的过程中,琼中县和平镇政府向法官表示,案件执行标的虽然不大,只有48531.3元本金,但是拖欠时间太长,从1985年至今依旧将近27年,判决应付的利息高达78029.9元,和平镇政府有能力还本金,但是没能力支付利息。
为此,琼中县法院找申请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得到申请人谅解的情况下,申请人最后表示愿意只要本金,但是其委托了律师,案件的诉讼费、代理费应由镇政府支付,并适当给付一些利息。
最后,在肖若海、董治良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一次性给付8万元后,申请人对剩余债权放弃主张权利,且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一桩27年的纠纷在调解之下得到解决,受访人得到和平镇政府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并且再获8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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