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出台
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
近日,(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联合下发《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按照激励与鞭策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年度考核时考核机关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和降低优秀等次比例的情形,改变了以往只有提高没有降低的状况。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含)以内。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和考核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与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20%。考核年度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可提高到18%;考核年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及考核年度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内适当降低。《办法》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奖金为800元;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第三年度记三等功,奖金为1500元。《办法》对新录用、调任、转任、挂职、援疆、公伤、退休、外派学习以及临时机构公务员的考核也予以了明确。
此外,《办法》还结合自治区实际,将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表现,列为公务员“德”的考核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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