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哪一类“外嫁女”能分得补偿款,哪一类“外嫁女”不能分得补偿款?这个棘手的问题,在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历来存在争议。不过,随着海南省高院新规定的出台,对这类问题的审判将更加明确、规范。
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记者获悉,省高院针对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突出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专门起草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试行意见》),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项目开发和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特别是涉及“外嫁女”的案件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而海南各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间风俗习惯、村规民约都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对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标准也不尽相同,导致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试行意见》就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省裁判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根据《试行意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是:以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依据,并兼顾是否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判断标准。
《试行意见》除了对外嫁女、入赘男及其所生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界定以外,还对服兵役人员、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回村退养人员、劳教服刑人员、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空挂户”、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
《试行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财产,属于该组织的全体成员共有。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时,各成员享有均等的分配权。
《试行意见》还规定法院在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时,要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如果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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