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6日消息 2012年2月14日,海口美兰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海口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他人殴打到海口市某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被发现T12椎体略呈锲形变,且上缘骨质致密,但被告未向原告告知这一异常情形,也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原告因未及时进行治疗,导致发展为陈旧性骨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原告诉求的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承办法官遂于庭审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主动提出给付原告4000元,但原告表示其刚参加工作,经济状况不佳,而其所受伤害仍需继续进行治疗,被告给付的数额不足以治愈其病情,要求给付至6000元。双方终因偿付数额上的差距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生活状况较为拮据,确实需要更多的费用进行进一步治疗,承办法官本着积极解决当事人忧患的原则,主动向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执行小组汇报本案情况,经执行小组审核后报该院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使用医疗纠纷专项基金解决本案纠纷。
2012年6月1日,在美兰区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以原告接受6000元赔偿款终结双方争议。2012年6月15日,该院向原告发放了2000元医疗纠纷专项基金。
据介绍,这是海口美兰法院使用医疗纠纷专项基金以来的首例案件,通过医疗纠纷专项基金的使用,使原、被告双方争议得到圆满解决,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十分显著。
据了解,美兰区财政每年拨付5万元作为医疗纠纷专项基金。该基金是为了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进行司法救助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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