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公安部正计划修改111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闯红灯也将由记3分提高到记6分。
相比国外对于交通违章的处罚,我们现有规定其实并不算很轻;事实证明,重处罚更重教育的人性化方式,也许更有效果。相反,如果只是交钱就完事,记满12分后的所谓学习也同样只是交钱完事,驾驶员就会将之当做与交管部门的一项交易,而无助于提高驾驶素质。在很多地方,都活跃着一批“专业处理交通违章”的中介机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利用内部关系替人消分。提高记分标准,只不过会让他们的生意更好罢了。
某种意义上,加重处罚的工具主义,本质上无非还是对罚款经济的迷恋。如果我们真的着眼于遏制交通违章,提高文明出行素质,办法就绝不应该只是提高处罚力度这么简单。更何况,某些违章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可能很小。就拿闯红灯来说吧,很多红绿灯设置得本就不合理,跟在一辆大客车后面或者在阳光直射下根本就看不清,有些地方的红绿灯甚至没有倒计时突然就红灯了。如果闯一次红灯记6分,那么一年内只要闯两次就得交钱学习,到时各地车管所相关中介的生意一定会红火得不得了,但马路未必会因此更安全。
交通违章记分绝非越高越好,如果真是这样简单的话,那还不如所有违章行为都一律记12分得了。违章记分政策的本意,应该是对驾驶员的警示,而不是“为记分而记分”;所以,记分必须与违章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与潜在后果相匹配,体现出宽严相济的特点,起到警示驾驶员的效果。说到底,交通违章处罚只是一种惩戒措施,树立良好的遵法守则意识和文明出行素质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