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0日消息(记者 谢舒)《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在今天召开的海口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目的为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带动海口科普工作发展。
《条例》规定,科技馆(站)、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活动站、文化馆(站)、青少年文化宫、科普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场馆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每季度定期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市科学技术协会应组织有关单位针对重点人群,每年至少开展3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全市科普经费按本市常住人口数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并逐年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市、区、镇、街道、居(村)委会应当建立科普活动站、城区科普宣传栏(廊)和电子科普宣传屏等科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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