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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家地里发现天价乌木 律师:应属国家所有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2-06-26 16:04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树木在地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才能形成,所以又被称为“炭化木”,大多产自四川,因其罕见和珍贵,价值堪比黄金。民间一向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的说法。

  如此贵重的乌木如果自己后院里发现,岂不是一笔横财。最近,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就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价值可能达数百万元的乌木。老吴花费7万多元请人勘探、挖掘,正高兴着呢,镇政府来人了,说“地下资源是国家的”,就把这几根乌木收走了。

  但吴高亮怎么也想不明白,乌木明明是在自家承包地挖出的,怎么就归了国家呢?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社会争议。那么这昂贵的乌木到底应该属于谁呢?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他的看法和意见。

  对于这块天价乌木的归属,争议很大。有的人支持国家所有的主张,有的人认为,鉴于承包地在农村属于集体所有,应该属于集体。有的提出,发现者才是乌木的主人。这三种观点,听起来好像各有各的道理。岳屾山认为,这个乌木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岳屾山:因为乌木应该是由于地质作用形成的,现在来讲有一定的利用价值的。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使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或者是气态的自然资源。从这个属性上包括乌木的特征上来看,应该是属于矿产资源了。但是同时,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也规定了,矿产资源的目录是有明确规定的,而目录当中确确实实没有乌木这一项。但是有一个后续条款说,如果是新发现的矿种可以由国务院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公布,这种矿产资源如果事先已经存在了,但是并没有在目录当中,可以由国务院部门、地质管理部门报批,经国务院批准之后予以公布,因此就列为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根据宪法,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虽然说乌木是在集体土地上,但是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也应该归国家所有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乌木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在还没有明确归属前,当地政府就强行将乌木收走,这样的做法合适吗?岳屾山表示,这种做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国家资源,但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岳屾山:虽然乌木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目前确实在国家矿产目录当中并没有,应该是由相关部门申请国家部门进行批准,登录到矿产资源目录当中由国家所有。地方政府一经发现是有利用价值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就立马强行占为自有,这个做法本意上是保护了国家的资源,但是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他观点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认为,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乌木是否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并不认同乌木属于埋藏物。他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基于这一方面的谨慎考虑,杨立新认为暂时难以对其归属作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认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 “乌木案”这样的新案件,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存在类似的疑难。法律需要实践,疑难案件的解决,需要司法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裁量。

[来源:中国广播网 ] [作者:] [编辑:聂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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