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声四起
民间要求废除此罪名,除了认为该罪会导致逃避惩罚,还担心涉案幼女的污名化问题
随着习水案等多起嫖幼案的发生,民间反对这一法条的声音越来越响。
这一罪名因法定刑上限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经常被称为有钱有势人的“免死金牌”和逃避重罚的“保护伞”。
吕孝权对自己承办和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很多嫖宿幼女案件当中,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是有钱人和公职人员。
在他代理的江晓丹等少女“卖淫”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有一人拥有公司,一人是村主任,一人是退休公务员。
网络投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众的态度。
网友张向东最近在网上发起有关“嫖宿幼女”的投票显示,共有50多万人参与投票,97%以上的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其中包括任志强、李开复等名人。
刘白驹是中国社科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也是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008年,他提出提案,要求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他列举了“嫖宿幼女罪”四大“罪状”: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承认幼女的法律身份是卖淫者;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造成法条混乱。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在2010年也提出建议,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她认为,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
这也正是林青所担忧的:嫖宿幼女罪将原本是受害者的女儿污名化了,从此女儿可能受到道德上的歧视。
罪名存废将被调研
据介绍,法工委已立项,将调研“嫖宿幼女罪”争议问题
尽管对嫖宿幼女罪的态度各界意见并不统一。但这一罪名的争议已引起立法机关关注。
刘白驹告诉记者,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的建议答复称“将会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
法工委还解释说,“嫖宿幼女”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表述,幼女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实践中将受害幼女视为“卖淫”者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也接到孙晓梅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部分嫖宿幼女罪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各地审判机关存在“对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标准掌握不尽统一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决定成立调研小组,尽早出台指导意见,明确什么情况下应按嫖宿幼女罪处理,什么情况下应按强奸罪或者其他犯罪处理,什么情况下不按犯罪处理,以便统一此类案件的审判标准。
6月25日,事情有最新进展。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立项,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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