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4日消息(记者杨杰 通讯员叶青)今天从市社保局获悉,从7月份起,我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率将提高至0.6%。
2012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60元,按规定,我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300%。因此,我市用人单位每月需缴纳的生育保险上下限金额(元)分别为:以1836元为基数(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单位需缴纳11.02元;以9180元为基数(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单位需缴纳55.08元。
10类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此外,我市用人单位跨年度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上年度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确定。我市参保人需转异地生育的,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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