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0日消息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并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有上年度出现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据悉,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在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1%或1.5%)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发生的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而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况有: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此外,用人单位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本年度不进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上年度非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进行费率浮动。
此外,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调整一次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已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核定与调整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的2月份,将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本年度的浮动费率档次进行公示,将书面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