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张贴的禁止招租农民工的通知。本报记者王国彬摄
笪国成和20多位工友住在不到30平方米的工地的宿舍里,环境脏、乱、差。本组图片本报记者王国彬摄
雷师傅和大家在租的楼房里吃饭
去年开始,松原市水岸馨城小区四周陆续有工地开工。
今年入夏以来,一些包工头在小区给工人租了楼房。农民工住进楼房本是好事,但由于出租屋内住的人较多,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影响邻居休息和生活。
小区居民对此不满,找到物业,物业管不了,所以也无奈。
■居民说法
影响休息没了安全感
昨日,在水岸馨城小区,记者采访中,大多居民表达了不满。
张先生住在该小区富荣5号楼,该楼3单元的一户居民日前就将房子租给了农民工住。
“自从这些工人住进小区,我的苦日子就来了。”张先生说,100平方米的楼房住了近30人,农民工每天倒班干活,有时凌晨还有人回来。他们多数没有钥匙,回来就按门铃,谁家的都按,有时站在楼下喊让同事把钥匙扔下来。在楼道里大声说话,有时喝酒喝到后半夜。到了早上,不到5时就有农民工出去上班。
张先生由于年纪大,睡眠质量不好,如此一来,他更是睡不着觉。“有时工人半夜喝酒喝多了,经常吵架,刚刚睡着就被吵醒,心脏本来就不好,再这样下去可真要了我的老命了。”他说,农民工总也不关房门,睡觉不关,上厕所也不关,居民有时上下楼,都要快速通过。
陆女士住在小区富荣3号楼,邻居也将房子租给了农民工。“只要他们在家,屋门就开着,门正好对着楼道,很多工人晚上就穿着短裤,屋里的各种臭味都跑到楼道里了。”她说,有时工人半夜不睡觉在楼道里大声唠嗑、抽烟,夜里回来就用力拽门,或者用硬物将楼道门顶住,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
最让她不安的是,没了安全感,夜里不敢开窗户,一个人在家时,有人按门铃都不敢开门。
■物业说法
非常无奈想管却无法管
业主的生活受到影响,他们首先找到小区物业寻求解决办法,问题却一直没得到圆满解决。
小区物业公司一位负责人对此也无奈。他表示,已接到多位业主的投诉,也实地进行了查看,业主反映的问题是事实。农民工影响了业主的正常休息,物业工作人员只能是劝导,也曾找到工地负责人,希望叮嘱工人注意一下个人行为,但效果并不明显。
7月12日,物业公司下发了一个通知,内容大意是,因住宅招租农民工造成居民反映强烈,物业公司决定小区内各住宅房屋不允许招租农民工,因为农民工早出晚归,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如有出租,物业公司将对该户停水、停电,并将联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房子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物业管不了业主。下这个通知只是想提醒一下,但我们无权不让业主出租房子。”他说,“我们也不是执法部门,也无权停业主的水、电,只是想用这个通知‘吓唬’一下,希望租房的农民工能收敛一下自己的行为。”
该负责人同时也表示,他们已联系了辖区派出所,如租住人员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执法人员将进行处理。
■农民工也有话要说
“我们花钱租房子,有什么不对吗?”
雷师傅家住湖北,是一名瓦工,前一段时间和弟弟、弟媳还有两个同乡来到松原打工,因为工地内的宿舍没空铺,5人就在水岸馨城小区租了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阁楼。
昨日20时许,记者来到雷师傅的住处看到,阁楼铺了瓷砖,有一个卫生间,再无任何装修。一个双人地铺与一张双人铁床中间拉着一个布帘,一个单人地铺铺在门口。雷师傅正和大家吃饭,饭是从工地上打回来的,菜是自己做的。
谈到物业不允许业主将房子租给他们,雷师傅说,看到物业贴出的通知了,他们一定按照小区的规定,不打扰别人休息,下楼时不出声。
“如果没有我们,城市不会发展这么快,城里的楼差不多都是我们建的,我们花钱租房子,有什么不对吗?不让小区居民租给我们房子,这是瞧不起我们。”他说,几位工友以前也租住在该小区,几天前被业主骂了,最后工友搬到其他地方住了。
也想改变但条件不允许
来自黑龙江省绥化市农民工笪国成今年50岁,在外打工已10年。现住在水岸馨城小区附近工地的宿舍内。房子用红砖砌成,约有30平方米,中间是过道,两旁是上下两层板床,住了20多人,几乎每个铺位上都挂着一个小吊扇,环境脏、乱、差。部分小床用木板格成小格子,像“胶囊旅店”的房间,晚上拉上帘,“那都是两口子在一起住的。”笪国成说,他以前打工时也曾住过居民楼,当地居民对他们也有意见。
“早出晚归,打扰其他人休息,居民对我们有意见,能理解。我们也想天天洗脚、洗澡,也不想走到哪都是一身臭汗味,别人看见我们都离得远远的,但是条件不允许呀!”笪国成说,只要有住的地方,住哪都一样,平时在家大嗓门习惯了,一时真的很难改。
■延伸阅读
出租房应到警方备案
记者采访警方了解到,按相关规定,公安部门通过办暂住证、查身份证、查清流动人口有无犯罪前科等来管理出租房。另外,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子出租给没身份证的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到所在地警方备案。
《物权法》对租房有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04年,上海爆发过群租纠纷,并因此出台规定:承租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苏州也出台类似规定:承租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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