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按理说,16岁男孩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行为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出于自愿,加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强奸罪多少有些重了点。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然而刑法中却没有涉及实施强奸者的年龄,这一条究竟是适用于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条款并未加以说明,不仅让人觉得刑法规定有不严密和不细致之嫌。
或许,对于这个16岁的男孩来说,觉得自己很冤枉,很点背。但是,点背不能怨社会,既然刑法有规定,既然你无意间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你也只有为此承担后果。毕竟,法律是无情的,触碰法律必然要为此付出代价。
当前,未成年人谈恋爱已经非常普遍,未成年少男少女谈恋爱同居,甚至发生性关系的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不容回避的现实。这一方面是社会大环境的不良刺激和影响所致,另外,还和我们的学校、家庭教育失职有关。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想方设法对孩子们进行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教育,包括普法教育,注意关心他们的生理层面和心理层面,促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拥有健康向上的情操,学会正常的异性交往。
未成年人谈恋爱难以避免,而要避免谈出强奸案,就需要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道德修养,并以此案为教训和借鉴,不要轻易触犯法律,以免悔恨终生。
当然,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这就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能够持之以恒的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每个人都能够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不断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一个健康成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