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4日消息 (记者光明 实习生姚红燕)省物价局今天(23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培训机构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开展恶性竞争。因退学或转学,各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给学员。
省物价局通知要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法定培训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收费的,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包含报名、教材、表格、资料、计时IC卡、燃油、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加班、结业证书等费用,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
为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不得缩短培训学时和减少教学环节。对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适当优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满后,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一不合格者由原培训学校免费继续培训,科目二、科目三第一次不合格者由原培训学校免费培训,以后考试仍不合格者,由学员自愿购买培训学时,其中第二次不合格者按计时收费标准的80%收取培训费,第三次以后仍不合格者按计时收费标准的60%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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