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去年9月,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易廷满非但不及时抢救伤者,还将伤者杀害再分尸、抛尸。2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被告人易廷满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易廷满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云集镇菜场送猪肉。当车行至步云集镇人民路与庆丰路交叉口时,被告人易廷满撞倒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兴建。
被告人易廷满下车后看到甘兴建伤势严重,为逃避责任遂将甘兴建拖至机动三轮车驾驶室副驾驶位置,并将自行车放置机动三轮车上后驾车逃走。不久,被告人易廷满将车停在路边,采用榔头击打头部、尖刀捅刺胸腹部的手段将甘兴建杀害。
事后,为掩饰罪行,被告人易廷满先将甘兴建的尸体藏匿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西村里洋桥港处,后于当晚用借来的剁骨刀将甘兴建的尸体肢解,并将头颅、躯干、四肢分装于四个编织袋内后抛弃。
5月2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开始,我想送他去医院,后来又改了主意。主要实在没钱赔,我怕担责任。”易廷满事后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廷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易廷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易廷满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廷满系临时起意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廷满驾驶机动车发生撞人事故后,为逃避责任,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致其死亡,又将被害人肢解后抛弃河中,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廷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足以对被告人易廷满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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