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服刑罪犯也有人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道待遇应当保障,民事权利也同样不能剥夺。尤其是当出现类似救子生命这样的特发人道主义事件时,国家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这是人性、人道主义思想使然
这是一则令人感动的事例。
十岁男孩小俊杰高烧不退,最终被医院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并送入位于重庆的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医院认为,挽救他生命的唯一希望是进行骨髓的配型、移植。但男孩全家上下的配型均不成功,最后唯一的希望落到了正在浙江服刑的他父亲的身上。
让远在外地服刑的父亲为他的儿子做白血病配型检验乃至进行移植手术,究竟有没有可能?新华社重庆分社在报道这一事件的整个过程时,使用了这样的表述:浙江、贵州、重庆三地各方历时数月倾情相助,完成了“移监救子”的“不可能任务”,让高勇(化名)来到重庆为俊杰捐献造血干细胞,给了俊杰延续生命的希望。
人们欣喜地看到,经过血液检测,小俊杰的血型指标与他父亲的完全吻合,配型成功。在造血干细胞植入手术完成后,小俊杰已经安然度过了最初出血、感染期,他体内的造血获得了重建,体内新生的造血系统开始运行。现在,小俊杰脸上又出现了红润,身体状态良好。
笔者在为小俊杰祈福的同时,也对浙江、贵州、重庆三地监狱管理部门与医院积极配合,协同挽救一个年轻生命的努力表示由衷的敬意!我想,这显示出人性的力量,也是司法人道主义精神的又一次有力张扬。
不少人对司法和执法活动一直有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人性、人道和人之常情应该被排斥在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之外。特别是在极端的年代里,甚至“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成了政治正确和司法正义的全部内容。
在那样的政治氛围和社会环境下,法治的人道、正义本质早就被掏得一干二净,司法(有时只是名义上的司法)也成了纯粹的“专政的工具”,“罪犯们”的合理诉求和祈求获得的最基本人道待遇都被视为与专政目的相对立的某种“反动”或者“反抗”。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某一个特殊年代里,才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和违背人性的事件令人扼腕,并沉思于今。
其实,法律是最能够彰显和体现人类正义和人道精神的社会规则。而司法则更应当在法律的刚性之外,在规则的弹性之间,与时俱进地注入不断发展了的社会文明因子,体现执法的人性与柔情,使规范的刚性与柔性在社会公正的框架内获得圆满的结合,让人们真正看到法治社会的正义和人性之光,感受到法律既威严又温情的向面,从而对它产生敬畏和敬仰,将它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
当然,真正要做到这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不仅需要我们对“法治”、“法律”、“司法”意义的深刻理解,还需要在制定刚性的法律规则和采取具体的司法行动之时,融入更多人性、人道、正义的意识和内涵,同样需要人们深刻反省过去“特殊年代”的种种反人性、反人道的事例及其体现于其中的“执法思想”与遗传因子,使我们当代的法律和司法真正能够面向现代性,显示出人性、人道及正义的力量。
相对于过去的许多“旧观念”、“旧体制”、“旧规则”和“旧习惯”而言,如今许多的社会改革和法治创新几乎都是一些“不可能任务”。这种“不可能”常常是缺乏先进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陈旧、落后思想观念的表现,它们正是改革发展的重要瓶颈与障碍,需要智者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地予以革除和突破。
笔者并不清楚在这次三省“移监救子”协作行动中,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有没有在早期出现过观念冲撞和行动迟疑。因为按照过去的观念和思维习惯,对罪犯就是要“打击”、“剥夺”和使他们感到“痛苦”、付出“代价”、遭受“损失”甚至出现“不成比例”的重罚,刑罚的教育功能常常体现于“惩罚”之中。正因为如此,“移监救子”才会成为媒体所称的“不可能任务”,也会在出现了“可能”之后获得众多的好评。
其实,按照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服刑罪犯也有人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道待遇应当保障,民事权利也同样不能剥夺。尤其是当出现类似救子生命这样的特发人道主义事件时,国家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这既是人性、人道主义思想使然,也是实现刑罚教育、感化、挽救罪犯和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