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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少年犯罪记录彰显人性
封存少年犯罪记录彰显人性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2012-08-31 13:09

  “马上就要开学了,非常感谢你们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好好学习,请放心!”8月20日一上班,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章蕾就接到了安徽女孩小孙打来的电话。因为该院封存了她的犯罪记录,再过11天她就可以到当地一所重点高中报到了。(8月30日《检察日报》)

  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未成年人作为正在成长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思想意识还没有成熟,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和事态发展的预见性,又有着强烈的进取心和荣誉感,造成偶犯轻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许并非处于主观意识。如果犯罪记录也像成年人那样被查阅或公开,就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压力,甚至产生“破罐子破摔”、“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极端后果,这显然违背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一贯主张,是不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成长的。

  最近,两院三部发布《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被依法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不得查询,这一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完全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既有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还可以引导广大的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执法人性化,也许就是一个细微的动作,就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就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和谐、进步发展。

  段玉文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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