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日消息(记者杨杰 通讯员段晓晖)2012年9月1日起,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实施生效。本次调整,比2010年增幅分别达到26.5%、30.1%、32.4%。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而文昌市、五指山市、三沙市等其他15个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应当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省人社厅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后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此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所欠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能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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