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3日消息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找到工作,海口今年将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日前,记者从海口人社局获悉,正在征求意见的《海口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及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我省首个拟出台的公益性岗位相关管理办法。
海口市公益性岗位分为5类
据介绍,正在征求意见的《海口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规定》中,所指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财政拨款的海口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卫生监督、城市交通、车辆保养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就业信息采集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老、托幼、托病、家政服务、保健服务、配送服务,以及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教育、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其他非营利性劳动岗位。
7类人员可申请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为海口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托管在该市的驻市部队随军家属;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人员;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先按月全额垫发。社会保险补贴按“先缴后补”方式实行,由用人单位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9类情况用人单位应解除协议
用人单位与聘用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自愿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自然终止,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协议: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一年内事假累计60天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顶替上岗的;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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