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称,相关意见已获国务院批准,在因地制宜的方针指导下,各省区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底前出台。(9月1日《京华时报》)
广大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农民工子女在教育权利上却常常得不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高考方面,即使暂时得以在城市借读,但临近高考,还是不得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由于借读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课本内容和考试科目常常不一致,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子女的高考成绩。现在国务院正式批准“异地高考”政策,应当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是对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权的保护,也是顺应民意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需要明白的是,“异地高考”政策一直难以落实,主要集中在极少数省份,就是高考竞争力相对较小的省份,以4个直辖市、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和整体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为代表,而人口规模较大的省份对落实“异地高考”政策并无太大阻力。因为对于考生来说,只要在高考竞争力小的省份“异地高考”才具有优惠,相反在像在安徽、河南、山东等高考竞争本就非常激烈的省份“异地高考”,不但没有实惠可得,还可能利益受损,得不偿失。从这个角度说,为了确保“异地高考”政策能够落实,因地制宜,将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权下放给地方,让地方掌握灵活性,无疑是必要的。
不过,为了保证“异地高考”政策不流于形式,并保障“异地高考”考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笔者认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可以下放,但各所高校的招生指标,尤其是高考招生指标的分配则必须上收,不能交给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自身,而是由教育部统筹全国各省的考生人数来决定。
最好,全国高校招生指标在各省的分配标准,只有一个参考依据,那就是根据各省考生基数平均分配,不让任何一个省市区的考生占便宜。可以说,只有考生在各个省参加高考的机会均等,“异地高考”政策才不会成为高考移民的绿色通道,才不会让广大竞争激烈的身份的考生扎堆跑去北京、上海这类地方参加高考。
总而言之,要落实好“异地高考”政策,就必须保证政策的公平,让考生在任何一地参加高考,录取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不能因为落实“异地高考”政策而制造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