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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激情杀人”
理性对待“激情杀人”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时间:2012-09-06 12:38

  今年3月4日,许泽雷因琐事与行人孙先生发生纠纷,驾车撞击挡在车前的孙先生,导致孙先生死亡。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许泽雷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新京报》9月5日)

  “激情杀人”再次牵动公众神经,很多网友尤其是死者亲友认为这判得太轻,杀人就该偿命!这种倾向并不难理解,如果笔者是死者亲友,也会有这种强烈愿望;而如果我是被告亲友,则可能认为判得太重;但作为中立的“旁观者”,理应冷静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再“激情”下去。被害人孙先生的家属在法庭门口哭喊:“你毁了我们全家,毁了我们一家子下半辈子的生活!”的确如此,许泽雷不但毁了孙家,也毁了自己的家,他除了经济赔偿,还要在牢狱里度过漫长的时间。如今他追悔莫及,正印证了“冲动是魔鬼”一说。

  也有网友认为判得合理,因为许泽雷的确是“激情犯罪”——本案中双方均有互骂行为,而且目击者也证实,许泽雷其实是想离开的,但孙先生还是站在车头位置说“你撞我”,许泽雷便往后退了一下,径直撞向孙先生。许泽雷称,他当时很气愤,情绪一激动,没有控制住就把对方撞了,“但没想把对方撞死”。这话我倾向于相信,如果想到了后果,他还会去撞吗?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中“激情犯罪”的一种。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冲动状态下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其必备条件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许泽雷的犯罪行为,应当说具备这些条件,定他“激情犯法”是合理合法的。说到“激情杀人”,我们不得不重提药家鑫案,法院判处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至今,笔者都认为这是公正合法的,因为药家鑫不是“激情杀人”,被害人在受伤后记下车牌号码,本身无任何过错,也未刺激药家鑫。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惩处理所应当。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历史悠久的口头语,早已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杀人者偿命,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所以,当法院判许泽雷有期徒刑15年时,显然会有不少人认为判得太轻。其实,杀人偿命是典型的同态复仇,这种方式是比较古老、原始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比较符合人们朴素的法律观念。但如今是法制社会,这种同态复仇观念显然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真正稳定。任何社会的发展都脱离不了历史和人文的影响,所以不同的国家、民族对相同的事物就存在不同的理解,死刑和杀人偿命就是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当然,对那些凶残的故意杀人犯,如果不杀,就不足以平民愤;但对故意杀人情节不严重、过失杀人的行为,其惩处就要慎之又慎。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死刑执行要求应逐步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经过200年的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死刑问题也许是“法意”与民意的矛盾最尖锐的体现之一。尽管死刑的受限甚至彻底废除,是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表现,但这个“理想”的实现却是艰难的。这是因为死刑符合“杀人者偿命”的古训,在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抚慰报复心、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中国现行刑法有444个罪名,其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死刑罪名减至55个。在笔者看来,我国虽然还没有废除死刑,但减少了13种死刑罪名,应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在这个浮躁的时代,往往多了一些“激情”与“情绪”的宣泄,如果我们不能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地看待当前的一些社会现象,结果就可能听风就是雨,甚至走向极端。许泽雷“激情犯罪”案,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和热议,在这个时候,媒体、法律人士更应该保持冷静和慎言,即使要发声,也要客观中立,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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