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男子吴某在儋州一糖厂当司机,他在一次运输途中,强暴一名独自搭车的幼女。日前,儋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获刑5年2个月。
经查,今年2月8日晚8时许,儋州海头镇某村的12岁女孩小月,被父亲送往海头镇岭地村委会打花村,途经加乐村时,看到司机吴某开着海头糖厂62号车拉甘蔗路过,就请吴某让小月搭车,吴某同意。小月上了吴某开的汽车后,吴某对小月说给她20元钱,小月不肯要。当车行到距红洋路口约300米时,心生邪念的吴某将车停在路边,提出给小月100元,让小月给他摸一摸,遭拒后吴某竟不顾小月反抗,强行在副驾驶座位上与小月发生性行为。因遭到挣扎、反抗,吴某未完全得逞。不久,吴某放开小月,各自穿好衣服。小月受辱后常常半夜哭泣,被亲戚发现。父亲将小月带回家后,通过女孩母亲问明了女儿受辱事情的经过。 2月12日,吴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小月家道歉认错,最后商定,由吴某经济补偿,小月家属不再追究此事。但吴某未兑现承诺,家属遂向派出所报案。3月28日,吴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吴某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以奸淫妇女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给钱诱奸未果后,采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吴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
日前,儋州市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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