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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 不算见义勇为?
救人溺亡 不算见义勇为?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2012-09-11 11:39

  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下称“保护办法”,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也称:按河南省出台的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市民质疑。(《成都晚报》)法规跟不上形势引发热议。但令人欣慰的是,据悉,河南近期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纳入立法计划。

  反对:不要让英雄,流血再流泪

  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那么什么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呢?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刘文波在得知两名女孩溺水后,来不及多想,不顾个人安危毅然跳入水中去救人,怎么说这都是一种义无反顾的英雄行为,可英雄这样的壮举,却被认定不在《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范围内,如果九泉之下的刘文波知道这一结果,又该会流下怎样的泪水?

  每年各地类似刘文波因救人而溺亡的英雄壮举,都毫无例外地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或得到政府的抚恤金,为什么在河南洛阳就不行呢?如果说下水救人不属于治安范畴不是见义勇为,那以后谁还会冒着生命危险再去救人?很显然,河南省此举,不说是教条主义在作怪,那也是有缺陷的。一句话,保护见义勇为者,就是要让已经流了血后的英雄不能再流泪,让更多的人来学习英雄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王琪)

  属见义勇为,不容置疑

  下水救人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本领,不会游泳者即使想救也救不了,再则,下水救人相当的危险,溺水者手忙脚乱,失去理智,即使游泳技术再高超,也可能摆脱不了求生者紧紧箍住的“铁手”,现实中常出现救者与被救者同归于尽的惨境。要说起来,下水救人风险巨大,生死难以预料,与抢险救灾及与歹徒搏斗相比毫不逊色。

  甘肃小伙刘文波与溺水者毫不相识,而在最危急的时刻,却毅然决然跳入深水区实施抢救,水中抢救一个人就得付出相当的代价,而连续抢救起两个人,其身体的消耗到了极点,这一救两条生命得以生还,而自己却不幸溺亡,此种把生留给他人,为他人的生而付出,这是什么精神?说其是舍己为人,说其有高尚的情操一点也不为过。

  现实中下水救人者,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者不少,远的不说,就说近的,如:沈星抢救落水少年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望牛墩村民陈国成、吴富强勇救落水童,被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汪显明、汪显锋两位农民兄弟营救落水人员,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等等。刘文波下水救人授予见义勇为也应是当之无愧。当今的社会非常需要提倡见义勇为,需要刘文波、张丽莉这样的侠义之士。

  社会之大,范围之广,见义勇为行为多种多样,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点相同,那就是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假如说限制得太死,高尚的行为不能得到认可,不仅对见义勇为者个人及家庭不公,同时对社会弘扬正气,树立核心价值也带来影响。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说:按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以本人想象,这也许是《保护办法》的不完善,是一种疏漏,并非对下河救人见义勇为的不认可,因而,一是应该毫无悬念地授予刘文波见义勇为称号;二是加紧修改有关法规,让下水救人此种见义勇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罗瑞明)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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