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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 不算见义勇为?
救人溺亡 不算见义勇为?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时间:2012-09-11 11:39

  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下称“保护办法”,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也称:按河南省出台的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市民质疑。(《成都晚报》)法规跟不上形势引发热议。但令人欣慰的是,据悉,河南近期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纳入立法计划。

  反对:不要让英雄,流血再流泪

  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那么什么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呢?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刘文波在得知两名女孩溺水后,来不及多想,不顾个人安危毅然跳入水中去救人,怎么说这都是一种义无反顾的英雄行为,可英雄这样的壮举,却被认定不在《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范围内,如果九泉之下的刘文波知道这一结果,又该会流下怎样的泪水?

  每年各地类似刘文波因救人而溺亡的英雄壮举,都毫无例外地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或得到政府的抚恤金,为什么在河南洛阳就不行呢?如果说下水救人不属于治安范畴不是见义勇为,那以后谁还会冒着生命危险再去救人?很显然,河南省此举,不说是教条主义在作怪,那也是有缺陷的。一句话,保护见义勇为者,就是要让已经流了血后的英雄不能再流泪,让更多的人来学习英雄的行为,从而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王琪)

  属见义勇为,不容置疑

  下水救人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本领,不会游泳者即使想救也救不了,再则,下水救人相当的危险,溺水者手忙脚乱,失去理智,即使游泳技术再高超,也可能摆脱不了求生者紧紧箍住的“铁手”,现实中常出现救者与被救者同归于尽的惨境。要说起来,下水救人风险巨大,生死难以预料,与抢险救灾及与歹徒搏斗相比毫不逊色。

  甘肃小伙刘文波与溺水者毫不相识,而在最危急的时刻,却毅然决然跳入深水区实施抢救,水中抢救一个人就得付出相当的代价,而连续抢救起两个人,其身体的消耗到了极点,这一救两条生命得以生还,而自己却不幸溺亡,此种把生留给他人,为他人的生而付出,这是什么精神?说其是舍己为人,说其有高尚的情操一点也不为过。

  现实中下水救人者,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者不少,远的不说,就说近的,如:沈星抢救落水少年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望牛墩村民陈国成、吴富强勇救落水童,被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汪显明、汪显锋两位农民兄弟营救落水人员,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等等。刘文波下水救人授予见义勇为也应是当之无愧。当今的社会非常需要提倡见义勇为,需要刘文波、张丽莉这样的侠义之士。

  社会之大,范围之广,见义勇为行为多种多样,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点相同,那就是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假如说限制得太死,高尚的行为不能得到认可,不仅对见义勇为者个人及家庭不公,同时对社会弘扬正气,树立核心价值也带来影响。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说:按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以本人想象,这也许是《保护办法》的不完善,是一种疏漏,并非对下河救人见义勇为的不认可,因而,一是应该毫无悬念地授予刘文波见义勇为称号;二是加紧修改有关法规,让下水救人此种见义勇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罗瑞明)

  评判:法规不冷漠,执行太僵化

  我上网搜索了一下,《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颁布施行时间为1998年2月23日,第三条关于“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的内容中,确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等要素,但在该条第五项还有这样的表述,即“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那么,公民落水需要急救属于不属于这个“其他”呢?我们希望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给出答案。

  地方性法规应该服从于国家级法规,同时“前文”也应该服从“后文”。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月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不会对这个“国家级法规”和“后文”全然不知吧。

  所以,在我们一致谴责制度冷漠之时,却发现原来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却是在选择性执行旧规;在我们深深地为下水救人牺牲的小伙感到惋惜,甚至产生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遇有落水者将选择见死不救之时,却不知上了不尽职还推责者的当。不是国家法规对下水救人者如此冷漠,而是地方相关部门执行中过于形而上学,且还以自己错误的理解和不作为、乱作为之举误导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国家应该统一各地见义勇为的标准。(周稀银)

  建议:跟进时代,统一标准

  下水救人在河南目前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其实并不是有关部门的故意为难,而是根据河南有关法规来的。1998年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根据这一定义,跳水救人就和见义勇为没有什么关系。

  其实,见义勇为条例不能见义勇为,没有保护“义”举的人不仅仅一个地方存在。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也没能评为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一些地方为什么把见义勇为定得如此狭窄,可能也有原因。一是很多见义勇为条例是多年前制定的,在那个时候。由于受思想观念的局限,只能把在社会治安中表现出来的“义”举定义为见义勇为。二是有些地方也不愿意扩大见义勇为,因为政府要对见义勇为承担很大的保障、奖励作用,一旦扩大见义勇为范围,政府的付出就会更多。

  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没有统一的规定,很多是地方规定,有人统计过,见义勇为地方法规多达60多部,在这些地方法规中,很多存在着认定不统一的问题。有的把抢险救灾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保安跟犯罪人搏斗受伤,广东省可认定该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四川省并不这样认定。

  单靠各地纠正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恐怕难度很大,一是一些地方愿意不愿意纠正,二是一个地方一个地方来立法纠正,这样的立法成本也很大。那么面对全国见义勇为地方法规不统一的问题,国家能不能统一立法,对什么是见义勇为如何认定、见义勇为如何保障等进行规定,这既可以很好地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也能减少立法成本。(肖华)

  ■三言两语

  ●“下水救人不算见义勇为”太冷漠。实在不需赘述刘文波此举如何高尚,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面对的舆情态势充分说明,公众对此早有高度认同。——刘彩霞

  ●以后什么算见义勇为!——姜俊

  ●问:为什么下水救人不算见义勇为?谁没事会为救个人特意淹死自己,留给后人一个见义勇为的名?这名有什么用?答:相关部门瞎搞!我思考了下,也是,你能怎样?——李悠扬

  ●经不起检验的官员。缺乏基本的正义、道德。——石念军

  ●抬高见义勇为门槛,得不偿失!——马里昂

  ●这一规定不太合理,或者至少对救人者进行补偿。——钱佳佳

  ●人家明确说了下水救人应当算见义勇为,可是当初制定条例的时候把这条漏掉了。现在需要做的是把条例补充完善。有句话说得对:人人都以为自己比别人更高明,更有道德。唉,我也犯了这毛病吗?——鲁宽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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