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曹县某国有公司的15名员工要求涨工资,公司负责人先是认定两名员工代表撺掇工友,将两人停职,其他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齐鲁晚报》9月11日)
如果仅仅带头要求涨工资,公司老板就将员工“炒鱿鱼”,不仅破坏了最基本的劳资关系,更有违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当然,这只是这则报道反映出的表面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在于,涨工资到底应该由谁说了算?
目前我们的不少企业,工会由公司组织、经费由公司支持、工会主席由公司任命的现状,使工会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大到代表工人并向工人解释为什么公司能或不能提高他们的待遇。在涨工资的谈判桌上,工会主席与老板们上演的不可能是“双雄会”,而顶多是“皮影戏”。
不能给民众增加福利的企业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有害无益,长期以来的“低工资优势”只是强势话语的谬种流传。这一理念与政策既不会利于当代,更可能祸及将来。以我国目前的情况,高福利还不现实,但如果无视劳动者涨工资的合理要求而带来的种种弊端,则是典型的因小失大,贻害无穷。事实上,要判断一个国家的成本压力和竞争力,重要的是比较工资的增长与生产率的增长,如何把工资上涨当作一种倒逼机制,是体现经济转型的重要一步。
我们不能把工资增加的希望寄托在一个开明的总经理,或一个道德高尚的CEO身上,应当把着力点放到提高普通劳动者在工资收入方面的话语权上。这不但需要打工者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工会组织具备独立维权的能力,以及各级政府打好手中的监管牌,更需要的是,要在工会组织的主导和在广大职工的有序参与下,尽快形成反映劳动者权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这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