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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月票”好大一个执法怪胎
“超载月票”好大一个执法怪胎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时间:2012-09-19 15:31

  从8月10日开始,郑州市治超办、市公路局联合对郑州超载水泥罐车及其他超载货车进行了为期60天的专项治理。不少司机向记者反映,流动治超并未取得显著效果,反而使得某些超限超载监测站变身成为了收费站,甚至出现了以购买月票来代替超载罚款的行为(9月17日中国广播网)。

  所谓“月票”,就是一张罚款单。一辆四轴货车交费1200元后即可保证一个月免交罚款。司机为什么愿意找关系买“月票”?当然是因为“批发”比“零售”合算。你不买月票吧,逮着就罚个四五千、五六千。因为法律规定超载100%到300%之间,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到底是罚多少,由执法者自由裁量。

  超载“月票”违反法律。第一,先罚款后违章,违反“违法在前,处罚在后”的执法基本原则;第二,对超载超限实行罚款放行,违反了交通部治超的“五个不准”、“十个严禁”中“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更重要的是,超载月票不仅让“治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走向反面,由“治超”变成“促超”,由执法变成“卖法”。我们为什么要“治超”?当然是为了保证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维护交通安全,通过对超载的整治,达到减少超载的目的。但是,超载“月票”正相反,司机通过购买“月票”,等于有了“超载通行证”,可以理直气壮地、毫无顾忌地合法超载了。而超载给执法部门带来的则是大好的创收机会,让执法经济更加兴旺,通过“卖法”为自己谋取利益。

  有论者认为,超载“月票”产生的根源是整个中国市场物流成本过高,不超载就赚不到钱。这基本符合事实,所以,治超的治本之策,在于全面降低物流成本,但必要的处罚仍不可少,尤其应掌握两点:一是加大惩罚力度,如果司机超载的罚款大于其超载所得的收益,司机当然不敢超载;二是对于超载一律实行卸载,而不是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至于对出售超载“月票”的执法者,应该进行严肃的党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而不能因“罚款没有进入私人腰包”而宽容,否则,超载“月票”这个执法怪胎就会不断冒出来。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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