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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可买iphone 4S? 男子海口街头“调包”诈骗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2-09-20 18:36

  海口网9月20日消息(记者王仓春 通讯员李明建)见人就问“要不?” 海口一男子伙同他人以街头兜售iphone4S手机为名进行诈骗,两周内作案5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5月1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青(男,1982出生,湖南人,初中文化,无业。)伙同“猛子”(另案处理)在海口海秀东路明珠广场二楼电梯旁看到殷某明。“要不?”刘某青一边问一边随手拿出一部白色的iphone 4S手机。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以1800元的价格成交,殷某明当场将1800元现金交给刘某青。刘某青趁对方不注意,将一部iphone 4S手机模型与手机调包之后,和同伙迅速逃离现场。

  2012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青和一名同伙作案时,民警将刘某青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Iphonge 4s手机一部。刘某青交待,从2012年5月10日作案得手,刘某青和同伙两周内共作案5起。

  刘某青和同伙作案选择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海秀东路明珠广场、海府路亚希大厦附近位目标,手段单一。从5月10日到5月17日,先后骗取殷某明、何某佑、符某、崔某、田某等人现金,合计7850元。每次作案骗取金额数目不等,最多的一次达3200元,最少的一次仅450元。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人民币共计7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刘某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Iphonge 4s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来源:海口网] [作者:王仓春 李明建] [编辑:李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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