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6日消息 海南是全国最大的热带林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是实现我省绿色崛起的重要手段。《海南省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草案)》,25日提请会议审议,我省森林旅游立法保护进入了实质性步伐。
三类区域不得进行森林旅游开发
据了解,在森林旅游资源保护方面,《草案》把保护的内容放在首位,明确了森林旅游资源的调查程序和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的环保要求。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森林防火机制、游客流量控制制度和森林旅游景区景点禁止的活动。
《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楚,界限不明确的地区,居民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森林旅游开发。同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缓冲区建设森林旅游设施及其他设施。在深林景区景点内禁止采石、挖沙、取土、葬坟、开荒、采伐天然林、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同时还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等污染物。禁止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
林地入股可开发特色乡村旅游
为了预防森林旅游可能出现的低水平无序开发、影响生态环境等情况,同时又要求达到促进森林旅游的目的,《草案》明确了森林旅游景区景点的分类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开发森林旅游资源的五项要求和条件。
《草案》提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森林旅游资源、黎族自身文化特色,建成民族村寨、民俗文化村等特色的森林旅游景区景点;林区林场等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林地入股,建设和开发特色乡村旅游;在区位条件良好、具有林业特色的区域,可以建设各类林业观光园、采摘园和特色文化园。
森林游道路建设纳入全省交通道路规划
《草案》还提出,要将森林旅游区域的道路建设纳入全省交通道路规划和旅游公路规划,形成完善的森林旅游道路系统。鼓励开设中心城市到森林旅游景区景点的旅游巴士专线。
少数民族地区森林游占全省森林游总量9成以上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海南少数民族地区森林旅游总面积逾200万亩,2011年海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森林旅游接待人数为276.3万人次,森林旅游收入近3亿元,占海南省森林旅游总收入的95.3%。
据介绍,自1992年尖峰岭建立第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以来,海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建立了国家森林公园5个、省级森林公园3个、市级森林公园1个、森林旅游景区2处,总面积超过200万亩。同时,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森林旅游资源特色,还建立了一批民俗旅游度假村、风情园、民俗村寨等。
近年来,海南省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森林旅游发展的投入,其中呀诺达热带雨林文化旅游区、亚龙湾热带森林天堂公园、甘什岭槟榔谷等森林旅游景区,按照“大企业进入、大项目推动、高水平开发”的思路,以“民营为主”、“国有民投”等创新发展机制,以一流的理念、规划和管理,利用有限的资源,逐渐发展成为海南省森林旅游发展的成功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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